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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第17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 ;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 ;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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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