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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第18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 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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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