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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10條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 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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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