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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8條

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十四人至十六 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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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