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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16條

執行書記官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 定。 執行員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執達員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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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