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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7條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 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二十四人至 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十三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辦事員一人或二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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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