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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14條

第七條第九條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 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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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