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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20條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為通知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後,應將通知情形回傳法院或檢察署,並副知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必要時,應依第十條規定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後,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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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