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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4條

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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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