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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5條

行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相互協助,各機關接獲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時,應即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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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