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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為被害人聲請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應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之建議,應於法院審理前提出,或審理當時陳明。 依前二項提出之建議,應包括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性、處遇計畫實施內容、方式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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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