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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第9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為被害人聲請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應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依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之建議,應於法院審理前提出,或審理當時陳明。 依前二項提出之建議,應包括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性、處遇計畫實施內容、方式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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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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