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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7條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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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