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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 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 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 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並由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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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