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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自然科學發展處。 二、工程技術發展處。 三、生物科學發展處。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 五、科學教育發展處。 六、國際合作處。 七、綜合業務處。 八、企劃考核處。 九、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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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