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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9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 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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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