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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及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軟體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硬體設備之管理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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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