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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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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