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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1條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環境品質監測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之策劃、運用、審查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環境品質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環境品質監測資料之分析、處理、判定、公告、保管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環境品質警報發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其他環境保護監測及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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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