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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四人或五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視察十五人至十九人,秘書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十人,視察八人,秘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隊長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一百四十三人至一百五十三人,科員六十五人至七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理員三人至五人,技佐七十七人或七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管理員二人、技佐三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三人、技正三人、專員二人、技士六人、科員二人、技佐十四人、辦事員二人及書記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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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對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第3條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應執行法令…第4條本署設左列各處、室:一、綜合計畫處。二、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三、水質保護處。四、廢棄物…第5條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法規之研訂、策劃及推動事項。二、關於年度…第6條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振動管制之政策、法規之研訂…第7條水質保護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水質保護政策及法規之研訂事項。二、關於廢水、污水排放、管制之…第8條廢棄物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廢棄物管理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及法規之研訂事項。二、關於一般…第9條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環境衛生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訂事項。二、關於環境衛生…第10條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環境保護事務之經常調查及報告事項。二、關於直轄市、…第11條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環境品質監測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二、關於環境保護資…第12條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三、關於經費…第1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5條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16條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第17條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17-1條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第17-2條本署應核實配置環境保護警察隊,協助執行環境保護法令及排除稽查或取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阻礙事項…第17-3條本署為加強督導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執行事項,設環境督察總隊,其下分設北、中、南三區環境督…第18條本署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第19條本署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第20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第21條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專家為顧問及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第22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第23條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24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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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