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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7條

水質保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水質保護政策及法規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廢水、污水排放、管制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面水、地下水、地盤下陷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海洋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監督或執行事項。 五、關於污水放流海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其他水質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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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