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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4條

本署設左列各處、室: 一、綜合計畫處。 二、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三、水質保護處。 四、廢棄物管理處。 五、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六、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七、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八、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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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