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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8條

本署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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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