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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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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