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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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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