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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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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