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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6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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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