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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 第10條

技術授權計畫若為連續性多年計畫,應按年簽約執行之。計畫在執行一段 時間後,應允許一定家數廠商申請技術授權,原簽約廠商不得異議。本局 應於計畫送審之初即提出一定家數限額之建議,由本會審議。廠商如中途 解約,其所繳交之款項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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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