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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局依本辦法將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廠商時,得監督廠商之運作並 可隨時抽查。本局依本辦法將人用生物製劑生產技術授權廠商時,得監督 廠商之運作並可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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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