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14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14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三、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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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