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16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16條

急診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緊急求診病人處理有關事項。 二、暫留病人觀察與處理有關事項。 三、大量傷患緊急處理有關事項。 四、救護車接送病人有關事項。 五、轉診病人緊急處理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急診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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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