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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24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24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理本院政風業務。 二、年度計畫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三、本院業務相關政風法令之研擬、宣傳。 四、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及發掘、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之維護。 六、其他政風工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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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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