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22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22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職員之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事項。 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及綜合性業務之研擬事項。 三、醫事人員甄選及進用事項。 四、工作簡化之推動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員名籍冊之編製列管及職名章之製發管理事項。 六、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七、考核、獎懲及其他有關法令之研擬事項。 八、職員成績考核(考績)、考成及其他事項。 九、服務、一般業務訓練、進修事項。 十、差假、勤惰管理及登記統計事項。 十一、文康活動、各種社團組織活動及其他事項。 十二、待遇、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各項補助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分析及各項表冊造報事項。 十四、職員證及職員錄之製發管理及各種資歷證明書核發事項。 十五、本室公文收發、登記及檔案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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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