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18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18條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醫療、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之有關事項。 二、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有關事項。 三、轉診作業之有關事項。 四、護理科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護理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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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