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19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19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藥劑業務等有關事項。 二、與院內各科病人之會診有關事項。 三、藥劑科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劑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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