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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20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營養業務有關事項。 二、膳食供應業務有關事項。 三、門診醫療諮詢服務有關事項。 四、營養科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營養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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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