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 第4條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辦事細則(95.08.24訂定) 第4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精神科。 七、牙科。 八、骨科。 九、放射線科。 十、家庭醫學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急診科。 十三、檢驗科。 十四、護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行政室。 十七、人事室。 十八、會計室。 十九、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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