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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稱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係指私人或團體直接捐助予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水利、衛生醫療或其他公益事業,並對公益確有重大貢獻者。 捐獻財物均以新臺幣計(折)算,其標準為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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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