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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致力國民革命大業,係指為肇建民國,實現三民主義,完成國民革命,參與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文化等大業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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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