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