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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 第17條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條例
第六條
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列入省(市)、縣(市)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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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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