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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褒揚令或匾額由行政院轉發初審機關派員致送。受褒揚人居住國外者,得轉請駐外使領館處代為致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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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