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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1條

執行案件分案後,執行推事得命簽發執行傳票或執行命令,傳喚或命令納 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到場,清繳應納金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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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