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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40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者,如查明其有職業收入或 收益時,得斟酌其家庭狀況,通知服務機關或工作處所,就其所得之數額 扣繳轉解。 前項收入或收益應由移送機關查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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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