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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3條

拘票除依管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制作外,並得記明左列事項:  一 應納之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  二 如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繳清應納之金額或實物者,免予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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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