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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6條

查封之財產依法得不經拍賣程序賣卻者,應儘量逕依市價變賣之,變賣所 得價款,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其非變賣所得之價款亦同。 查封之動產,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得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保管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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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