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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41條

地方自治機關 (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 及警察機關,對於財務案件 之執行有協助之義務。 執行除查封拍賣外,法院並得囑託前項機關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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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