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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2條

執行命令得附記於執行傳票,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案號及案由。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姓名及住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應到時日處所。  四 應納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及其期限。  五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六 如在期日前向移送機關指定之當地公庫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並通知    法院者,准免到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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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