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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 第32條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2條
執行命令得附記於執行傳票,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案號及案由。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姓名及住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應到時日處所。 四 應納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及其期限。 五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六 如在期日前向移送機關指定之當地公庫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並通知 法院者,准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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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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