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納金額,除已繳清者外,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通知移送機關限期查報其財產:
一 法院無法查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財產者。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不足繳清應
納金額或實物者。
三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住址不明,而移送文件未記載財產之種類及
名稱暨所在者。
四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
五 公司行號已倒閉,又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住址不明者。
六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遷移新址不明者。
前項情形,經移送機關報明確無財產,或所報財產依法不得供執行,或逾
期不報者,應發給執行憑證。
前項執行憑證,應載明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者,
主管機關得備具財產目錄連同執行憑證一併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