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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5條

執行查封,應儘先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輕便及易於變價之動產為之, 無動產可供執行執行時,得查封其不動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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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