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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39條

無人應買之動產,法院應作價交由移送機關收受,如移送機關不為收受時 ,得撤銷查封發還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另為查封。 無人應買之不動產得解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佔有,交由移送機關或 其他適當之人強制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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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